第一条:医之为业,为人而非为己也,故不可耽安逸,不可邀名利,但以救人为本务,除保存人之性命,治疗人之疾病,解除人之痛苦外,更无所事事。
第二条:医者以治病为务,故当但见病人,不当以其富贵贫贱而有所歧异。贫贱人双行之泪,不让富贵人一握之金也,愿深思之。
第三条:医者当以病人为正鹄,勿以病人为弓矢,不可坚执一己之见,漫尔尝试。
第四条:学术固须精进,言行亦当注重,不可为诡奇之言论,不可效时俗之行为,一味虚伪,为医界羞。
第五条:每日夜间,当更将昼间之医案,再加考核,详细札记,积久成书,为己为人,两有裨益。
第六条:诊病不厌精详,彼临症粗疏而又妄自尊大者最为可恶。
第七条:病即不治,须设法解其痛苦,切不可直言告之,使其绝望;亦不可忍心不救,有乖人道。
第八条:病人果系素寒,务当利济为怀,却不可强索重金,转致其人于死。
第九条:医者当以笃实为主,以沉默为贵,酒色财气是其大戒。
第十条:对于同道,老者须敬之,少者须爱之,勿论前医之得失,勿道他人之短长,亦不可倾轧嫉妒。
第十一条:会商病情,斟酌方药,当以病人之安全为务,不可人执一见,互相纷争,转害病者。
第十二条:病人信托之医而窃商诸他医,未知,慎勿与闻;然设明知其误治闻,亦不得漠视不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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